
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3593起5745人,起诉9583起案件18376人。建议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刑事案件615起,涉案651人,督促公安机关公开立案查处224起。刑事案件涉及255人。检察机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威胁,有效让安全留在了公众的舌尖上。 2025年,全国检察官指控食品犯罪5026起、9595人,指控毒品犯罪2135起、4043人。
此次查获的6起案件,分别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许可标准的电缆、含有新型化学衍生物双酚酮的减肥食品、非法组装汽车、含有非法添加剂的电子烟烟弹、用食品添加剂和生理盐水制成的假冒哮喘药品、假冒掺假大豆等典型案件。这些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充分体现了各级税务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一项独特的壮举这一系列典型案件主要集中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问题,特别是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在食品中添加各种新型化学衍生物的问题。例如,江苏省检察院办理的新型化学衍生物二辛苯酮案,根据消费者食用食品后出现腹泻等症状的投诉举报,检察机关联合专门机构对该食品进行检验,发现其中含有新型化学衍生物,并分析了该物质的分子式。有关部门确认了这种物质的分子式,并将其命名为“双酚酸”。专家认为,该物质的核心药效基团与酚酞非常相似,性质和危险性相同,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包括:涉及生产、销售等环节。犯罪链条长、地域分散、涉及人群多。如何克服全链条打击犯罪的困难?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相关业务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重点是彻查犯罪线索,严厉打击犯罪链条中的前后犯罪。例如,安徽省检察院办理的一系列涉及易先生等人制售假药案件中,被告人通过“网络销售、快递”的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药品。本案审理过程中,检方深入犯罪链条,向公安机关施压,向四川、河南、山东等省移送犯罪线索40余条,并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
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要保持高压态势,严惩假冒伪劣犯罪,深化上下游产业链,坚决摧毁犯罪网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不断完善执法联动机制,不断加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目录
案例一:何某忠、何某丽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案例二:张某等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案例三:孙木东等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案例四:刘佳等人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5:manufa系列案例易某平制造、销售假药
案例六:张木光等人销售假冒种子
案例1
何某忠、何某丽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绝缘电缆、电子数据、社会治理犯罪。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起至案发前,被告何茂忠在未取得国家强制性3C认证资质的情况下采购铜、塑料线等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在广东省普宁市赤岗镇某工业区租用仓库聘请工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缆,并销往国外。在此期间,被告何莫丽从何莫忠那里收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缆。他们购买了产品,并在 21 在线注册店名为“广州电缆厂”,销往赣州、江西两省,雇用多名人员负责操作、客服、包装。何某忠制造、销售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的金额超过2900万元。何某丽销售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的价格超过2300万元。据国家金属制品质量监督中心检测,公安机关查获的何茉莉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2025年2月27日,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毛利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2025年5月9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何木忠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罚款2300万元。被告人何茉莉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何某忠、被告人何茉莉提出上诉。 2025年11月21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检察官履行职责]
研究阶段。 2024年7月11日,赣州市公安局提请检察机关批准以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和何茂力罪批准逮捕何模忠、何茂力。依法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重点责成公安机关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侦查:ll,针对相关产品质量认定问题,责成公安机关对相关电缆的种类、型号进行了认定,相关电缆的检验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二是指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纠正重要电子数据,如销售记录、物流数据、资金流向、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等,以及涉案涉案广泛、隐匿犯罪活动、电子数据量大、易丢失等问题。
指令和处理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涉案电缆为不合格产品。根据现行规定,本案涉及的电缆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它规定,产品在发货或销售前,必须经过desi认证机构的认证。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必须加施认证标志。然而,此次事件涉及的电缆未经认证就在市场上销售。同时,公司对电缆进行了综合判断,考虑到以下内容:专家意见认为电缆导体的直流电阻、外形尺寸、抗拉强度、绝缘等不符合要求该电缆产品认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某网店员工证言,所售电缆的重量和米数与国标电缆相比不足;以及买家投诉电线自燃等质量问题。它一定是不合格的产品。二是对电子数据进行彻底审查。考虑到何某利先生注册的网店销售额低,但他的账户存在差异由于资金流巨大,我们通过对比销售记录和资金流来分析物流数据。经查,21家网店由不同人注册,从同一仓库接收订单和发货。这笔钱终于到了何某日的手里。部分网店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交易量明显异常,表明何茉莉一直在进行虚假交易以增加销量。经考虑,该部分未计入销售额。第三步,准确理解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检方结合原材料销售商和工厂员工的证词,证明何茂忠购买了劣质的芯线原材料以及拉伸、减薄的铜材,以降低生产成本。据此,认定其具有生产不合格电器的主观故意。电缆。综合何茉莉伪造资质检验报告、委托他人伪造合格证书、比较同国标电缆市场价格等证据,认定何茉莉明知是销售未分级产品。
社会治理。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程序职能,共同加强职能履行。首先,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开展电线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我们共检查了23家电缆生产企业和零售商中的32批次各类电缆产品。发现标志模糊、批号缺失、验收制度执行不正确等6个问题,全部进行了监控和纠正。其次,我们会配合市场管理监督部门通过微信短视频、地方法制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假冒伪劣电缆识别知识。
【典型含义】
(一)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电缆犯罪,保障人民用电安全。电缆是支撑工业生产、促进城市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神经血管”。假冒伪劣或有缺陷的劣质电缆代表着“内置于墙壁的火灾隐患”。这些产品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对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电线犯罪规范电线行业市场秩序,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二)全面审查电子数据,综合案件事实证据;针对网络渠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隐蔽性和数量难以掌握的问题,我们从货物流和资金流两个维度入手。加强对生产销售记录、物流发货记录、银行对账单、资金流向等数据电子信息的全面审核比对,深入挖掘交易链条,还原真实实体,揭露冒用他人身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人的伪装。
(三)继续抓好前期工作,防患于未然,推动电缆安全管理多元化。检察机关加强与市场监管的配合各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推动多部门协同执行任务,持续深化电力电缆生产销售领域主要企业和重要基地的隐患排查和关键人员监督管理,提升治理效能。同时,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依法识别和维权能力,消除用电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案例2
张某等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报废试验车、打击全链条、区域合作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张某、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张某等其他人则成立了犯罪组织。他们未经某品牌汽车公司许可,从曹市江北区、东南区一家报废汽车拆解回收公司以零部件形式购买该汽车公司的报废试验车,并在被告人胡某、曾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店非法组装成整车。被告人周孟波、林贤贤等人非法获取未登记的同品牌、同型号车辆的底盘号、发动机号等识别信息。朱某帅、罗某科等人负责车辆信息的打磨和记录。刘某、何某强等人负责车辆系统的改造、重置。寇墨江等人提供了伪造的飞机号码。王茂军等人到车管所登记高铁证、环保清单等登记证件贵州、陕西、湖北等地对上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进行了配给。这些车随后销往重庆、贵州等10多个省市,形成了品牌报废车成为犯罪目标的黑色产业链。经查,涉案车辆40余辆,销售总额超过400万元。其中,张先生的销售额为126万元,王孟峰先生的销售额为96.8万元,张先生的销售额为168.1万元。据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检测中心介绍,此次事件涉及的整车全部为非标车辆。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检察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相继以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对张某、王某、张某等36人提起公诉。2022年5月至2024年7月,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至2024年9月作出一系列一审判决,以制造、销售假冒伪劣罪判处张某等36人有期徒刑7年零4个月至8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至1万元。货物。还有劣质产品。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王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间作出一系列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实际工作情况】
研究阶段。该案被列入四川省、重庆市检察机关联合督办第一批重大案件。两江新区人民检察院会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并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齐心协力,确保上下游犯罪链条被打破。他们深入研究证据,分析确定了取证制度和跨区域取证的方向,指导公安机关在山西、甘肃两省收缴了与该事件相关的10余辆成品车。二是邀请鉴定人员对涉案车辆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专业论证,就特殊问题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咨询,解决鉴定案件和意见的定性争议。第三步,审查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据、银行流水单等电子证据,明确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识别主犯和从犯。
指令和处理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任务:一是全面检查,精准指控。被告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将报废测试车的零部件拆解、重新组装并转售。这是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假冒商标罪、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也被定为刑事犯罪。应以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较重刑罚。二是深入挖掘线索,寻找失踪犯罪分子。通过精心整理电子数据,整理相互关联的信息,我们可以合法地对公安机关进行自我监控,调查相关犯罪组织。三是协作追亏、促管理。为妥善处理该事件,我们多次走访该公司,积极倾听他们的需求。我们解决严厉打击了两名公司员工盗窃车辆信息的两起犯罪行为,推动加强车辆信息内部管理,消除测试车辆处置风险隐患。
社会治理。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地方主管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修理行业监管不力的问题,四川省、重庆市检察机关联合提起公益行政申诉,要求主管部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修理行业的认证监督检查,实施专项治理,建立部门间长效监管机制。
【典型含义】
(一)全链条打击非法汽车组装犯罪,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汽车安全,交通工具是一种常见的交通工具,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机动车非法上路行驶,严重影响驾驶人和其他人员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这将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充分履行程序职能,依法起诉犯罪,全链条严厉打击前期和后续的整车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开展多维度检查和绩效保障汽车制造企业创新发展。对报废试验车进行拆装、倒卖,不仅浪费汽车企业的车辆信息资源,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管理和质量认证秩序化体系的建立,也损害了汽车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惩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多措并举防止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推动企业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提升,促进企业维权意识和自卫能力提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们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三)聚焦一项目、治一区,发挥三个效应,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汽车产业是川渝地区战略性支撑产业。本次事件犯罪链条特征明显d 严重影响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四川省、重庆市检察机关持续加强省际司法协调保护,重点打击链条上下游犯罪,重点整治报废汽车行业乱车现象。他们通过通报行业形势、参与行业研究、协助制定行业工作指引等方式,保障汽车行业质量发展,营造合法营商环境。
案例3
孙木东等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替雷胺电子烟跨境追踪
【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孙木东组织被告人邱默山等7人双方在上海一处出租房屋内共同生产、销售含有Letamine(一种使动物成瘾的药物,目前不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电子烟烟弹。同年3月,东卷以观光为由前往泰国。即使在袭击发生后,他仍然通过海外即时聊天软件和微信在海外指挥和控制邱梅山等人。他们通过网络购买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烟弹和烟液,与从广西地下市场购买的来历不明的去乙胺粉末混合,制成电子烟烟弹销往境外。经审计,孙某东、邱某山等人销售上述电子烟烟弹共计170万余元。经检验鉴定,所有检获的烟弹均含有莱他明,并已全部清点假冒伪劣产品。此外,被告人沉某明知邱某山等人制造的电子烟烟弹非法添加替他明,但仍继续买卖,销售额达5.7万余元。
2025年4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对邱茂山、沉木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审。 2025年7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邱茂山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被告人沉某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一审判决公布后,被告人邱默山提出上诉。 2026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2024年9月12日批准逮捕孙木东,2024年10月10日将其列入红色通报名单。2025年10月17日,孙木东被劝返日本投案自首。2026年1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掺假罪对孙木东提起公诉。 2026年2月1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因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11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履行职责]
研究阶段。检方立即派人提前介入,并提出下一步收集证据。处于黄金时期三是根据主要犯罪嫌疑人孙木东身在国外,无法修改即时聊天软件记录的事实,查明孙木东使用的是国产替来他明,责令公安机关迅速更正联系购买烟粉或者联系销售电子烟烟弹的相关证据。国际刑警组织根据孙木东同案被告人及相关证人的证言,确定了藏匿在境外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孙木东,决定依法批准逮捕,并发出红色通缉令。第二步,依法对收缴的电子烟烟弹进行检查评估,调查含有泰他明的烟弹对人体的危害。三是责成公安机关明确犯罪团伙各成员在收购、生产、销售、运输、征收等事项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原材料采购有关。
指令和处理阶段。检方主要进行以下工作:首先,对目标烟弹的危险性进行审查。我们走访了兽药监管司,咨询了法医研究所专家,查阅了有关拉乙胺的相关法规文件和科研成果,进一步揭示了含有拉乙胺的烟弹对人体有较大危害。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责成公安机关调取涉案收款账户明细,确认案件销售总额。结合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购买者的证言,确认所销售的烟弹与查获的烟弹在产地、制造工艺、制造方法上完全相同。地替来胺粉末两起案件均增加了der,销售的电子烟烟弹也计入犯罪金额。
【典型含义】
(一)依法严惩非法制造、销售电子烟烟弹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近年来,电子烟行业发展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不法分子利用少数消费者求新、求刺激的心理,在电子烟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替雷胺可用作兽医麻醉剂。目前,拉替他明并未列入麻醉药品和医用及非医用精神药品管制目录,但消费者长期吸食含有低剂量拉替他明的电子烟,很容易产生幻觉,混乱和神经系统疾病。大量吸烟会导致全身麻醉、呼吸抑制,甚至死亡。 2024年7月,农业部、工业农村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声明,明确盐酸地替来胺为动物用药,严禁在人体中使用。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惩处地替胺成分滥用和非法添加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合法权益。
(二)了解制售“顶级电子烟”的真实危害,依法精准经营。作者将电子烟烟弹中的尼古丁替换为一种名为替来他明的物质,这带来了不合理的风险,对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这是质量低劣的产品,需要刑事制裁。在本案中,检方准确适用了依法认定,孙木东等参与生产、销售全过程的人员犯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沉先生是一名中间人,只参与销售过程,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被依法定罪。
(三)表现出加强跨境活动、全链条打击跨境犯罪的坚定决心。为了在躲藏国外的同时远程控制环境,检察官始终保持“追查国内犯罪主犯,追究到底”的明确立场。他们与公安机关合作,通过政治鼓励和家人关爱劝返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回国投案,成功将藏匿在国外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这对逃犯和妖魔产生了极强的震慑作用表明了司法机关“无论多远都要追究”的坚定决心。
案例4
刘佳等人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件
[关键词]
有毒物质、有害食品的制造、销售 新型化学衍生物苯酚丁烷的网上销售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刘佳等人于2021年6月至2023年7月期间,先后设立A公司、B公司,其目的是组织生产、销售含有非法添加剂的话梅、果冻、糖果等食品。刘A负责采购主要原料——具有止泻功能的白色粉末,用于食品添加和生产。被告人刘B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与被告刘B共同储存、分配、使用主要原材料。刘兵负责指导工人按一定比例添加主要原料。被告人谢某被告人刘鼎为B公司生产经理,为刘佳介绍人脉购买部分主要原材料。上述人员具有不同的职能。我们负责并合作。涉案食品最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往全国20多个省市。
2022年8月,刘佳得知官方管制食品中非法添加了一种新型泻药双丙泊酚,但与当时使用的主要成分相符。为了逃避调查,他购买了一种与双丙泊酚功效相同的物质作为主要成分。公安机关对A、B公司的李子、果冻、糖果等重要原材料和食品进行没收、转移。经检测,主要原材料和食品中检出双酚酮和/或双环己酰基双酚。经调查,A公司、B公司加工、销售非法添加上述成分的食品,金额共计2600万元以上。
2024年8月13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佳等5人提起公诉。 2025年3月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检方起诉书,以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佳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三百万元。所有被告均认罪,但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履行职责]
研究阶段。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对该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未发现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遂提请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基于消费者投诉和信息月,食用该食品后出现腹泻等症状,检察机关初步认定该食品可能含有常规检测无法检测出的新型非法添加剂。因此,我们与最高检验检疫局志愿者合作,对目标食品进行了盲检,结果发现其中含有一种新的化学衍生物,并分析了其分子式。公安部相应侦查部门确认了该物质的分子式,并将其命名为“双酚酸”。检察机关审查了相关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披露酚酞属于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202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酚酞片、含片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因副作用严重而禁止。医疗产品。注册证书被取消。检方综合三位食品、医药领域专家的意见认为,被检出物质的主要药效基团与酚酞极为相似,具有相同的性质和危险性,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成分。本意见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打击非法添加苯丁胺、酚酞及其酯衍生物或食品类似物质的通知》(以下简称《2023年通知》)所附专家意见一致。
指令和处理阶段。检察机关进行了以下工作:首先,该机构获悉涉案食品中还含有另一种新型苯酚丁酯衍生物二环己基苯酚丁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通知》,c、有害的非食品成分。二是将合成毒品和毒物的鉴定工作外包给法医鉴定所,指导调查机构确定涉案食品中是否含有二苯乙酮和二环己酰基苯酮中的一种或两种。检察官认为,由于A公司和B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以犯罪为主要活动,因此不符合单一犯罪的条件。
【典型含义】
(一)依法惩治威胁粮食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福祉。不法企业利用人们对美容、减肥的向往和追求来牟取暴利。他们在深受消费者喜爱的李子、糖果等常见零食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成分。他们声称有减肥功效,并在网上批发销售。食入后可引起肠道功能障碍、肝脏损害等不良影响,严重危害人们的健康。在这种情况下,不少食品生产工人在接触主要成分后也出现了皮肤过敏、皮疹、眼睛红肿、刺痛等症状。为逃避打击,被告人不断变换犯罪手段,非法添加难以检测的新型有毒有害化学衍生物,加大了执法司法机关的办案难度。检察机关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厉惩治新出现的威胁粮食安全的犯罪行为,强化粮食安全管控。我们要切实筑牢防线。
(二)利用专门单位协助事故管理,解决新化学衍生物的发现问题。随着食品添加剂技术不断升级,新型化学衍生物不断涌现源源不断,潜在的健康风险不容忽视。从案件中的证据来看,该食品存在违法添加剂的嫌疑,但现有的标准和检测方法很难检测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成分。检察机关可以寻求外部支持,如食品安全专家、特邀副检察官等,利用专业技术手段,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快速发现新型化学衍生物并明确其性质和危险性,确保精准打击犯罪,切实保障“舌尖安全”。
案例5
易孟平制售假药系列案件
[关键词]
反对决定假药布地奈德整个生产销售链条销售金额的行业治理的文章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7月至2024年3月,被告易木平伙同被告人潘木民、潘木希、潘木斌等人,在没有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厂房并购买一台“吹灌封”一体机。 ,使用包装机和喷墨打印机为被告人马梦野制作定制的非药用包装袋,配制用食品添加剂和生理盐水制成的“药水”,放入连续五排药瓶中,生产出假冒“棕榈科林布地奈德吸入混悬液”的药品。被告人黄某峰、农某柱负责在药瓶上印制“布地奈德混悬剂粉雾剂1毫克/2毫升吸入用”字样。被告人易乙、朱某甲等人负责对药品进行包装,并在盒子外袋上印制产品批次、有效期。
易木平利用朱木佳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收款并将该酒瓶出售。通过“网络销售加快递”的方式,以6元至9元的价格(另案处理)向被告人王木、朱木易、姜木阳销售。三人随后通过网络渠道将涉案药品高价出售给李默库清等9人,最后,涉案药品被销往私人诊所、当地诊所等医疗机构,大量毒品涌入全国。案发时,易先生等人共制售假药37.5万余粒,销售额330万余元。经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查获的药品中未检出布地奈德成分。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为假药。
安徽省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制造、销售假药罪对易某等22人提起公诉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22日期间,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系列一审判决,以工厂销售假药罪判处易木平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30万元。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80万元至1000元不等,部分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一审判决宣判后,潘某民等三人分别提出上诉。 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1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检察官履行职责]
研究阶段。此案由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督办。应公安机关请求,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办公室成立检察官办案小组,提前介入,并提出以下取证意见。首先,我们来探究一下犯罪链条。我们将利用抓获的毒贩李木清进行资金流向分析,调取快递和收货记录,责令公安机关重点调查假药的来源、地点和涉案人员。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建议,加强会同其他警力联合侦查取证,逐步抓捕销售、临终关怀诊所等涉案人员。已要求公安机关迅速向四川、河南、山东等省移送40余起犯罪线索,移送犯罪嫌疑人6名。二是确保事件涉案毒品同源。建议公安机关向省粮食局咨询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不同工作人员中查获的每件与案件相关的毒品进行采样和分析。我们根据假药的成分和外包装的特征,签发确认假药来源的真品证书。
指令和处理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掌握销售数据。我们对李木平先生、朱木辉先生等人生产过程中的资金流向进行系统梳理后发现,公安机关确定的销售金额与实际不符。随后,他要求公安机关对数万条涉及生产过程的员工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彻查,对查获的假药进行称重。追加销售金额180万元是根据产量、明示设计确定的。车辆计费重量、销售单价等。第二步,综合判断事件当事人是否有主观知情权。尽管有卖家辩解称,自己并不知道自己销售的药品是假药,但经调查发现,本案所有卖家都有代理和销售药品的经验,熟悉药品销售流程。但他们仍然通过网络向不具备药品销售资格的陌生人低价购买涉案药品。它们仅用松紧带绑住,并没有合法来源证明。尽管一些买家反映质量问题,他们还是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并继续出售。据此,检方认定,卖家主观上知道自己销售的药品是假药。第三,这是nec要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案件将分阶段进行,考虑涉案人员的角色分工、销售额、参与时间、利润大小、供述和悔罪态度等。
社会治理。检察机关会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编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寄递安全管理的通知》,组织辖区10家主要快递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组织企业领导、一线快递工人等100余人开展专题培训,联合走访辖区30余家快递站点并进行现场检查。城市。同时,检方向邮政管理部门致函涉事快递企业所在地部门移送相关证据,推动对涉事快递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含义】
(一)严厉惩治制售假药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药品安全。此次事件涉及的药物为吸入性布地奈德混悬液,主要用于治疗哮喘等呼吸系统疾病,广泛用于儿童和成人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等疾病的长期治疗。相关人士对食品添加剂和生理食品的使用表示担忧。假药是在肮脏的工厂使用盐水等非药用成分制造的,然后分发给诊所等医疗机构。不但病不能治,反细菌感染可能会导致治疗延迟或病情恶化,严重危害人们的用药安全和健康。检察机关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惩治制售假药犯罪,有效震慑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药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线。
(二)加强执法司法合作,合力打破假药犯罪链条。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假药。涉案人员多,涉案范围广,取证困难。检察机关将指导公安机关,通过前期介入、抓捕后监控等方式,深化资金流、信息流、交通流,成功搜寻失踪犯罪分子,进一步侦破案件线索。确定犯罪数额,准确查明犯罪事实,鼓励公安机关加强与其他警力的配合,及时移送涉案人员和证据材料,协调调查取证。获得涵盖假药制造和销售各个方面的认证。
(三)依托“政府检查配合”机制,构筑保障药品安全的坚强防线。检方在依法惩治制售假药犯罪的同时,也依靠“政检联动”机制,化解本案所体现的药品配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主动向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假药的去向和去向,共商治理方案措施。他们实地走访快递物流企业,指导企业开展自查整改,推动部门、邮政管理、市场监管等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促进医药配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案例6
张伯光等人销售假冒伪劣种子案
[关键词]
假冒伪劣种子、销售大豆、打击假冒农资、向死刑过渡、社会治理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张木光系北京粽子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23年2月至2023年9月,张木光伙同被告人郭木权、王木华,在没有种子销售资质和信息的情况下,以“示范种植”为名,在河南省种植种子,推广新品种选育。消息人士称,他谎称自己出售了“轩农”大豆种子。向淮滨县21名农户推销“徐农76号”大豆种子,并引导农户签订《无农药残留高产大豆种子(非转基因)种植采购示范协议》。随后,将本地种植、未经检测、申报的“白袋”包装种子送到上述农户手中据河南省淮滨县农业农村局当地测产和田间试验显示,农民种植大豆后,大豆植株花期不稳定,结荚不完整,籽粒腐烂,造成大面积减产。当地平均大豆用量每亩豆数。经河南华宇作物分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种子与“徐农76号”为不同品种。经价格评估,农民因减产损失达216万余元。
2024年12月5日,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木光、郭木全、王木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种子罪提起公诉。 2025年5月28日,淮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罪判处张木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郭木全、王木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张木光提出上诉。 2025年8月29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裁定:重申原句。
[检察官履行职责]
研究阶段。检察机关利用“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合作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执法合作信息共享平台”)线索,经查阅、查阅执法行政档案,发现该案存在犯罪嫌疑。随后,建议将举报移送行政机关,公安机关随后立案。经过事前介入,检方结合张木光的“零供述”及同案犯的不实供述,指导公安机关组织许可、生产、销售、种植过程,重点抓好种子来源、许可资质、物流检疫、销售登记等关键节点,收集信息。及时。最终销售合同、转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物流信息、种植场地条件、假种子和不合格种子。收集缺陷种子样品等客观证据,彻底纠正证人和受害人的口述证据。经过有效干预,确立了关键罪证,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
指令和处理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区分“示范种植”与“非法销售”的界限。针对张木光辩称这是“示范种植”而非种子销售,检方认为“示范种植”的本质是展示品种的优越性和收集数据,并非商业交易,而是技术广告。在审查了交易模式的相关证据后,法院从资金流向、权利义务等方面,结合农民购买种子需要付费的事实,认定张木光等人出售种子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并非为了传播农业技术,是以“示范种植”为名非法出售的。二是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针对张先生声称种子来自农业大学,无意出售假种子,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种子来源”进行补充调查,并与农业大学“布农76号”研发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最终查明,被告人张梦光在农业大学获得的“徐农76号”样品种子仅14公斤,远超实际情况。比他最后卖出去的一万多公斤种子还多,这足以证明张光明知道卖出去的种子不是“徐农76号”。第三步,准确确定损失数额。根据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农民购买种子的数量以及实地考察,确定实际种植面积为2100英亩。据此,检方建议,让公安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大豆平均亩产、大豆交易平均收购价格等数据,并委托专门机构根据实际产量与前期参考数据的差异出具损失评估报告。四是全力追回被盗物品和损失。通过发现证据和法律解释,鼓励被告认罪并接受判决句子。三人共补偿受影响农户65.5万元,挽回了受影响农户的部分经济损失。
社会治理。检察机关虽然依法办案,但主要履行了以下职能:一是推动行业检查。针对种子销售监管不严等问题,农业农村部向农业农村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开展市场检查,依法查处两起行政违法案件。二是深化支农服务。建立“农民起诉支持工作表”,定期抽调检察官到农村宣传合法权益保护知识,及时记录农民诉求,将三个监督轨道转至民事检察部门。第三个我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针对本案暴露的执行衔接不畅等问题,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与同级农业、农村等部门签署了《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畅通线索双向传递、专业咨询、联合管理的执行渠道。
【典型含义】
(一)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犯罪,筑牢食品安全司法防线。种子安全与粮食安全息息相关。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检察官正在发挥强有力的作用依法严惩“示范种植”、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我们坚持惩治犯罪与追缴赃物并重。行使检察职能,保护人民群众的“粮袋”“钱袋”,清理农资市场,保障粮食生产。
(二)加强死刑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农产品安全司法执法合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配合,有利于全面精准打击农业投入品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利用执法联动信息通过共享平台,开展线索发现、监管移送、案件立案查处全过程,有效解决假冒种子查处难、转移难和劣质种子犯罪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共享信息、传递线索,推动建立联合侦查、审判工作机制,形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强有力的协同局面,确保农业案件事实清楚、准确有效,共同保障农产品安全和食品安全。 【编辑:付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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